浅论建设工程关于有效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深思科技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建设工程普遍采用的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但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从笔者多年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实践出发,探究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

招标投标是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常用程序。自上世纪80年始,我国现代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才重新起步。在短短二十多年里,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国内建设工程普遍采用的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大量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是一种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竞争性的承揽方式,它不但为建设方(项目业主)选择了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保证了工程质量,合理有效地控制投资,而且还促成了建设工程市场的优胜劣汰,营造了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虽然招投标质量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在建设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发现有的项目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够严密、施工单位扰乱投标、某些单位恶意竞争报价、评标过程不够科学等问题,导致招投标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发生工程结算审计扯皮现象,给固定资产投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建设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规避招标。规避招标的手段有以下三个:第一,将整个工程项目肢解成一个个小的项目,然后化整为零;第二,不愿意以竞争的方式进行工程的招标相关工作,用邀请的源于:论文的格式www.808so.com
方式取代招标的方式;第三,在进行招标工作的时候,将其倾向较为明确地指出,并为其倾向的施工方量身招标;第四,以时间紧、任务重作为借口,用行政方式又或者是党内会议的方式直接将承包单位拍定下来。
(二)从施工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挂靠、制作假的经营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第二是与一起参加投标的几个投标方串通好,达成临时协议,有一个主要投标人投标,另外几家投标人则扮演“陪”的角色,一起进行围标,抬高中标价,最终得到较高的利益;第三,将工程分成几个小的工程项目,用高价的形式再分包、转包出去,从中获得差价或管理费。第

五、签署阴阳合同,表面上签订一份合同,实际上执行的确是另一份与建设方协商好的合同。

(三)从招投标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中”的问题。某些招投标方贪图利益,实行不正当竞争,或过于听从建设方的意见,又或者是与招标方沆瀣一气,为某个投标方量身招标相关文件或评标办法,从而助其中标。还有的在设计市场方面定好进场门槛,交易市场开放程度较低,某些外地资质较好的企业很难打入当地市场,导致市场被人为分成几个小市场,不利于市场竞争。
(四) 评标专家方面,当前许多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持续的时间较短,过于仓促,导致专家疲于应付,从而未能真正做到“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地履行职责,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五)主管单位监管力度不够。现今,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因为招投标过程存在许许多多专业性工作,然而管理层面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缺乏,直接影响到了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具有缺位与渎职等方面的问题。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为了便利业主企业和各个建设施工单位,招标办、交易中心、造价站等往往都是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将招投标相关手续都简化了,实质上某些主要工程分项预先都开展了上门办公的相关手续,也为某些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六)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二、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有效对策

1、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当前,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综合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及公共资源交易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运”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做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开展多样化的工程发包形式
处理好现今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规范招标单位的招标行为。假设招标工作目的单单是为了迎合程序要求,只是走个过场,那么招投标全过程中任何行为都会无法逃避服务于这个“过场”,致使招投标工作变成一个形式。
规范招投标各方单位的工作需要注意探究招投标单位的要求什么是科学合理的?什么是没有科学根据,不合理的?不可以简单地将招标单位的诉求和接受贿赂等不合法的行为等同起来。例如招标单位将大部分希望都压在某家投标单位中标,也许是因为考量到以前的愉快合作,又或者是经过现场勘查对某家投标单位各方面综合实力比较肯定,这种考量是可以理解的。所以,项目招标方面可以试着逐步采取招投标之外的其他发包方式。例如上海是现今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实行随机抽取选择的方式、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也就是说在所有的发包方式之中,招投标方式仅仅是其中的一种,也不一定就是最合适的选择。更不能简单地将预防与治理工程收受贿赂全部寄希望于招投标制度之中,最起码现在我们国家所实行的招投标制度并没有完全具备“防腐剂”的作用,也无法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建设方面的“防火墙”的重大责任。
3、研究灵活高效的工程招标策略
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全阶段大部分工作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然而这种严格性难免会缺乏灵活性。就拿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来说,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可以少于20日,但是实际上某些建筑工程的标较为简单,而且在工程进度方面较为紧张,对于这类标的招投标工作就需要尽可能简单化。现今某些城市已经推出“简易招标”,然而大部分依旧“墨守成规”地执行20日的标准。
4、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架构起更为完善的投标惩处激励体系,健全招投标公示与信用档案制度
现在的招标机构层出不穷,鱼龙混杂,人员素质更是不用说了,因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核,进一步规范行为。从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审核,均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
当前很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许多规范招标工作的对策,例如招标机构信用评价制度、招标机构行为工作规范、对业主选择招标机构方式的规范等,国家发改委今年还对招标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但也有很多地方此项工作的推进比较缓慢,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特别是对服务的收费可作进一步探索,如试行招标服务费统一收交(由当地招投标交易中心或招投标协会等代管),招标机构的选择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服务费由代管部门统一支付。这样既可以避免招标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招标人的人为压价行为,同时也有助于招标机构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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