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说开以“鞭策”说开

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激励和惩罚应该是教育的两条腿,惩罚于教育,就如法律于社会,应该是学校教育的一条底线。惩戒教育的真正价值就是培养学生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素质,要让孩子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而惩罚以 “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要罚之有方,罚之有度,罚之有情。
关键词:教育惩罚过失责任素质有理有据有度有情
鞭策,原意表示用鞭和策赶马。现比喻鼓舞、督促、推动人前进。《礼记·曲礼上》:“乘路马,必朝服,载鞭策,不敢授绥。”“鞭策”意为“马鞭子”;宋 秦观《代工部文侍郎谢表》:“臣敢不鞭策驽蹇,淬砺钝顽。” “鞭策”意为“鞭打”; 宋 陆游《自勉》诗之二:“旦暮勤鞭策,尘埃痛洗湔。”中“鞭策”意为“督促、激励”。由此可见 ,鞭策是对懈怠者的惩戒,惩戒对懈怠者有激励作用。
然而,在中国教育工作中,惩戒却是一块烫手的山芋,让人谈之色变。稍有不慎,就会被推向风尖浪头。教育部近日对教师的专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是: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实际利益面前,“体罚”已经变成一个模糊的尺度,看到这条规定,不少教师担忧,这种规定会不会演变成教师不能再惩罚学生?如果教师开始害怕学生,那么教育该怎么进行?教育与惩罚,究竟是什么关系?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人类文明史是伴随着人类的教育史发展起来的。大概世上有了教育以后,教育便与惩戒相伴而行,同生共存。教育离不开惩戒,正如教育离不励一样。如果说教育是一张纸,那么,惩戒和奖励就是这张纸的正反两面。惩戒和奖励都是教育者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在英国,一些学校有专门的惩戒室,而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惩戒教育更是被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因此,国内外教育界几乎一致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者拥有的一种权力。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认为:“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惩戒在中外各国的校园中都很常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模糊,以及社会上一些人对教育的错误认识,造成了对教育惩戒认知上的误区,也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家、校之间的矛盾。
其实,惩罚于教育,就如法律于社会,应该是学校教育的一条底线。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过:“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必要的惩罚将有助于学生在将来面对人生的挫折与失败。在人的一生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挫折与失败。所以,一个人在学生时代,有了缺点或错误,就要正确地面对,接受处罚和教育,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错误,进行反思和借鉴,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但惩罚要讲究方法,、科学的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促进孩子成长的加速器。可是现在的学校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这些其实都是一些非常片面的说法。其实正确的惩罚在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主要是如何做到正确这两个字。
惩戒教育的真正价值就是培养学生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素质。我们要明确一点,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以 “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者的身心健康。惩罚要做到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罚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公正无私,奖惩结合。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①为别人或为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②轻微“违法”,如当天作业不够500字,则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增强自觉学习的意识。③写一份说明书。④写一份心理病历。⑤写一份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都是他惩罚学生的方式,并不是惩罚就得打学生,或者体罚学生。因此,与体罚只有一字之差的惩罚,是学校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学生从违纪到违法,从违法到犯罪,而体罚却是一种违法行为。惩罚,不是惩治,而是让学生经受锻炼的过程。
其次,罚之有度。也就是说惩罚必须掌握适当、适度、适量。所谓“适当”即不能用体罚、精神惩罚的办法:“适度”即顾及孩子的承受能力,不能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适量”是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错误性质的状况而采取惩罚量的大小。如何把握“三适”是家长和老师的教育技巧和艺术,我们必须很好地掌握。
再次,罚之有情。“请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把学生真正当成自己的孩子,学生犯了错误,就应该该管则管,该罚则罚,其根本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有罚学生“画画”的,有罚学生“写作”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要让学生明白老师为他着急,老师希望他尽快改正错误,转入正确的轨道上来。
惩罚也源于:论文的写法www.808so.com
好,赏识也罢,都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彼此兼容而并非对立的,关键是必须有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教育。一个教师,要了解惩罚,还要学会适当的、正确的、艺术性的运用惩罚,要罚之有理,罚之有据,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这样的惩罚才合情合理,深入内心,触及灵魂,这样的惩罚才有教育意义。
让我们带着爱心,挥起手中的“鞭”和“策 ”,鼓舞、督促、推动孩子们奋勇前进吧。
参考文献:
段云成.惩戒需要天时地利与人和[N].中国教师报2011年11月23日
李运栋.教育—惩戒=?[N].中国教师报2011年11月23日
[3]单凤文,李英红.教育当从宽容开始[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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