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互动新媒介环境下如何推动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题目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增强的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一个具有实践与理论价值的重要课题。本文认为,新闻与司法两种工作性质的差异、部分媒体的非正当行为、新媒体的介入能力强大,是导致当今传媒容易影响司法的重要原因,而尽快出台“新闻法”、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增加司法透明度,是促进传媒与司法协调的关键。
【关键词】新媒介环境传媒司法媒体审判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探析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两个重要标志。在西方社会,新闻媒体甚至被看作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
理论上,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紧密相连,又并行不悖的。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它们二者互不冲突。相反,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比如,独立的司法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而新闻媒体也借助舆论监督,对我们社会中的负面现象给予,同样能促进事情的改善和社会的进步。
很多时候,司法和新闻媒体携手进行良性互动,还能产生“1+1>2”的合力效果。例如,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法律案件的庭审,法院一般会邀请媒体记者进行旁听,甚至借助电视台进行实时直播。司法和媒体的“联姻”,尤其是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和阳光度,预防和减少腐败,提升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
例如,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湖北青年孙志刚,夜晚出门时,因缺少暂住证,被强制带入收容所,在收容所因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最终死亡。在孙志刚死后的一个多月里,家属向几十个部门申诉都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在得知线索后,《南方都市报》介入,通过深度调查还原事情的来龙去脉,才让这一鲜为人知的重大案件披露出来。此后,全国各地主流媒体以及互联网纷纷关注此事,由此引发广东省以及领导的批示,相关部门也开始对这一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再后来,三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认为“强制收容的制度”是违反宪法的。在媒体和公众的呼吁下,最终收容制度被废除。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和舆论的力量相当强大,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作用也很明显。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结论www.808so.com
 

二、新闻媒体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媒体不正当或过度的监督,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不良影响。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与司法两种行业的工作性质有明显差异
尽管新闻也要求客观、公正,但相对于司法的理性来说,新闻的感性特征还是比较强的。从客观层面来说,之所以新闻的感性更强,主要在于记者不是法官。尽管记者也会对事情的真相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但由于新闻报道的截稿时间所限以及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并非都很过硬,所以在调查案件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个人立场,掺杂个人主观情感或者先入为主地认为事实是怎样。加上有些新闻报道在文字和语言表达上的模糊性,容易造成误解和误读。这样的新闻报道一旦刊发出来,就很可能让广大受众认为事实就是如此,其实,这里所报道的与现实中的可能产生偏差,甚至相去甚远。而事实上,新闻报道也只能保证相对的客观、公正,而很难做到更高层次或者绝对的客观公正。这是与司法工作一个差别。
2、部分媒体的非正当行为加剧了与司法的冲突
我们都知道,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这要求媒体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在改革开放以前,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很容易实现目的,因为当时我国的新闻媒体完全归国有,都是事业单位性质,靠国家拨款运行,不从事经济和商业活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近年来,国家要求非时政类媒体进行转企改制,从原来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法人,从以前的国家拨款到自负盈亏。这也额外增加了新闻媒体的经济压力。为了生存,媒体迫切需要提高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而炒作就是提高关注度的杀手锏。正是在这样的竞争过程中,很多媒体特别是商业化媒体不得不采取一些类似的手段。比如,大量报道凶手、暴力、等吸引眼球的事件,进行过度渲染和炒作。而在关系司法的领域,在经济利益和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驱动下,媒体也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分渲染或妄加评论,甚至是主观恶性的进行炒作。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错误地引导了社会舆论,进而也会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3、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增强了新闻舆论的介入能力
在当今的新媒介环境下,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民意风起云涌,一方面,新闻媒体可能会被互联网上的声音所裹挟和绑架,丧失原有的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媒体的声音经过网络的无限制放大和爆炸性传播,会产生强化和叠加的效果,当媒体报道的内容本身有偏差时,势必会产生更严重的不良后果,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理性判断造成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样可能错误引导甚至制造舆论。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的包围时,强大的舆论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巨大压力,使法院的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而媒体报道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的典型情形便是“媒体审判”。

三、促进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所谓“媒体审判”又称“舆论裁判”,是区别于“法院审判”的一种方式。媒体审判,一词最早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具体的是指,“媒体在报道一个尚未开始进行司法程序或者尚未审判的案件时,就已经先利用报道、分析、评论的方式,让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现实中最常见的是,媒体在报道时的措辞,例如,某一案件还未宣判,具体事实还未明朗,媒体就给某人贴上标签说是“罪犯”、“犯罪分子”,甚至用“罪大恶极”“一命偿一命”“从严处理”等极端或主观词汇,相反有时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辩解或要求“从轻处理”等,对司法审判量刑施压。那如何减少“媒体审判”,以及如何促进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关系的协调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尽快制定和出台“新闻法”
众所周知,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新闻法”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早已确立和实施。尽管几十年来新闻界一直都在呼吁新闻立法,但相关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导致新闻界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没有“新闻法”的现实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被矮化;另一方面就是新闻媒体的话语权被滥用,媒体报道操作手段的不规范甚至不符合法治精神,“媒体审判”就是这样一种行为。在西方,因为有新闻法,“媒体审判”出现得较少,因为媒体一旦干涉司法或影响司法独立,就很容易被起诉和惩处。所以,对新闻进行立法,约束新闻媒体的行为,使之不回归到法治上来,是处理好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一大关键。
2、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现实中,很多对法律案件的失实报道或者过度渲染夸大的行为,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有关。目前,很多媒体的法制记者普遍不是学法学出身,也很少专门对法律进行学习研究,对法律的专业术语不精通,对司法程序不了解,其发表的新闻报道也很容易有失偏颇,造成对舆论的误读和对司法的干预。通过法律培训和法院实践等方式有利于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3、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
之所以说增加透明度能减少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因为现实情况下,很多法院往往以司法独立为由,对于案件的审判处理以秘密、非公开的方式进行,甚至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由于缺乏司法部门给予的权威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媒体为了报道需要只有对某些案件进行较为主观的揣测和判断,这客观上增加“媒体审判”发生的可能性。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化、阳光化,不仅能摘自:毕业论文选题www.808so.com
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率,也有利于媒体与司法部门的良性互动。都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要促进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司法部门应从自身着手,对日常事务进行公开化、进一步加强推进阳光司法工作,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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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传播系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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