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成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理由及原因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信息披露是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资科向社会公开或公告的行为。它对于监督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着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揭露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总结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缺陷的成因。
【关键词】信息披露;问题;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发展程度成为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完善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近年来暴露的一系列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问题来看,证券市场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上仍然存在重大问题,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并实施有效的监管已经成为当前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概述
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及时,是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并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基础性条件。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者评价公司证券价值所需的信息;另一类是对证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共有四部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有效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前提。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信息,对投资风险和收益作出准确的估价和决策,也是上市公司构建完善的约束机制的重要保证。上市公司充分、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现今已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惯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化的同时,仍存在很多问题,不仅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
2.1 信息披露不真实
2.1.1 虚假记载现象严重
虚假记载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重大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或将重大事实作不实记载,从而违背《证券法》、《会计法》、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披露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导致信息披露失真的行为。
信息披露含有虚假记载是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正是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很容易引起操纵,引起证券市场供需双方的大量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
2.1.2 信息披解存住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将应当记载却没有完全记载的事项。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只有根据证券发行人对某—证券所公开的全部信息才能对证券的投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存在重大遗漏,这将必然影响广大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3]
以渤海集团为例。1996年7月27日,山东渤海集团发布了中期报告,报告称:根据与外商合资的需要,由济南市地产交易物业估价所对渤海康乐城和长清热电厂两处物业进行评估。其中,渤海康乐城占地面积47.12亩,总地价为150784000元,较评估前增值141353700元。长清热电厂总资产95865608.53元,较评估前增值了3578122.05元。随后,渤海集团9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1995和1996年度中期利润的分配方案,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并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增8股的比例发放新股。然而,渤海集团在中期报告中把对物业的评估增值作为已经实现的利润令人生疑。资产重估的价值在实现之前不能将之计入资本公积金,并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证监会发现了渤海集团的这个重大违规行为并对起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最终认定该公司的做法构成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行为。[4]
2.2 信息披露不完整
会计准则规定,为使财务报表清晰且易于理解,必须提供必要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即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完整性。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公司只重视自身利益,只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给一般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增加了难度。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以摘自:学年论文www.808so.com
湖北幸福实业公司为例。1996年9月上市的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以下事实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1999年9月,幸福集团占用幸福实业资金19114.9913万元;1997年9月,幸福实业出自收购幸福集团持有的幸福电力公司20%的股权,并于同年9月8日公告已完毕相关手续,而事实是至今未将该部分股权过户到幸福实业名下;1998年8月幸福集团参加幸福实业配股时投入的32%的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至今未过户,1998年12月幸福实业用配股募集资金购买幸福铝材公司25%的股权至今也没有过户手续;1998年8月,幸福集团公司以其所属幸福汽运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配股时,虚假出资涉及固定资产净值1619.6996万元;1999年上半年,幸福集团变卖幸福汽运有限公司涉及固定资产净值614.3423万元。因上市以来多次将重大信息隐瞒不报,幸福实业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5]
2.3 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信息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及时性,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密切相关,信息能起到信号的作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这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乃至对于国家、全社会来讲,都是有很大危害的。[6]
广发集团借壳上市案就是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典型案例。吉林敖东身兼延边公路第一大股东和广发证券第二大股东,在有关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事项上,存在未及时、准确披露收购、持股相关信息的行为。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达成四方协议。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吉林敖东本应在3日内就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但直至6月22日才作出公告,而且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7]2.4 信息披露不规范
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司信息。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地点、场合随意进行信息披露。
许多上市公司在披露了中报、年报后又发布不少补充说明,并且许多补充说明都具有隐瞒之嫌。例如“珠江实业”在2000年的中报中指明公司盈利20万元,然而在不久后又补充说明公司亏损5000万元。这种对信息披露极其不严肃的态度只会令投资者对证券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完全失去信心。[8]
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缺陷的成因
信息披露问题是和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分不开的。由于公司制企业两权分离,股东不直接管理企业,而经营者定期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经营者的收益与公司的业绩密切相关,因此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披露虚假信息,粉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损害股东利益。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存在委托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等原因,信息披露的缺陷有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具体地,这种现象的成因可以归结到企业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的因素。
3.1 上市公司自身原因
3.1.1 公司利益驱动
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拥有大量私人信息,为了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常常对报表进行修改和遮掩,同时利用会计信息来操纵利润。其中有的公司为争取上市而虚列股本及业绩;有的公司为了免于特别处理或摘牌而伪造绩效、操纵利润;有的公司为实现配股或者提高股价而谎报业绩、虚夸利润。
3.1.2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财务会计之间密切相关,公司治理结构合理,会计目标才能实现;那些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通常都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两部分,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因为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脱胎于国有企业,部分公司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内部改革不到位、运营机制不灵活、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
另一方面,在现在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会计人员的工资是以国家的名义发放,但是大部分经济利益如奖金、福利却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这使会计人员在经济上丧失独立性,各项会计工作受到公司有关人员的干预和控制。公司经理人员实际控制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同时又缺乏外部竞争给其带来的压力,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带来的利益由其独享,但是经理人员却不直接承担相应的处罚。在这种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当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通常是不可避免的。[9]
3.2 上市公司的外部原因
3.2.1 证券市场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
我国颁布的《证券法》、《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细则》以及《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信息披露行为,但是仍然乏善可陈,主要表现在:(1)缺乏具体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规定,使得投资者无法寻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实现途径和法律措施。(2)上述法律法规的缺乏可操作性,管理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都比较分散,没有通用性的文件,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3)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助长了信息披露责任人员的违规行为。(4)违规成本低。违规者通常是理性的经济人,他选择是因为成本小于收益。我国对行为的处罚往往以罚款、吊销职业资格为主,一般情况下很少追究者的刑事责任或者要求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成本与收益的巨大差异使得许多者对屡禁不止。[10]
3.2.2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性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由表1可,证监会在1994年到1997年之间,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监管力度不够,并且缺乏有效性。从1998年开始,证监会加强了监管力度,则公告数量迅速下降。在证监会的同期公告中,有关机构违规的公告与其他违规主体的数量和比例见表2。
各种法律责任制当中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但是我国证券法缺乏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针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只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解决,对于受害者却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即使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我国证券法德监管力度也不够。面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完善,证监会无论是在监管的规定、范围以及时间上,还是在监管及处罚的力度上都仍然不够健全,急需改进和完善。
综合以上分析,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遏制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建设进入良性循环,有必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信息披露各关联方的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制。只有这样,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才会实现最佳均衡,两者利益趋于一致,从而在投资者之间实现信息公平,避免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公司和监管者之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从总体上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推动证券市场真正实现“效率”和“公平”两大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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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长来.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经济经纬,2005(60).
[3]蒋四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措施研究[J].现代商业,2010(33).
[4]梅君,操仲春,姜欣欣.中国证券市场典型案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4.
[5]周姝,赵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思考[J].网络财富,2010(16).
[6]刘华.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与案例研究[M].上海财经源于: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808so.com
大学出版社,2010:81.
[7]王德禄,刘铭源.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其治理对策[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29(2).
[8]李宏宇.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原因[J].中国商界,2009(6).
[9]赵建坡.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治理对策[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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