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点对现代制度一些理解

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纳入社会建设范畴。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强烈需求,推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就“如何认识和理解现代大学制度及影响其建立完善的关键因素”展开论述,以期为高校推进现代大学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高等教育;学术
1002-2589(2013)15-0278-02

一、引言与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纳入社会建设范畴,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强烈需求,推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探讨分析如何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加以重新研读,之所以追溯于文本,绝非陷入所谓的文本主义争辩,而是要寻找和发现问题提出确立的综合研判。从《教育规划纲要》文本来看,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以单独要点的方式加以阐述,并进一步细化了治理结构、章程建设、社会合作及专业评价四个方面,但如若仅以此作为理解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难免有所偏颇和狭隘。那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制度本身的科学内涵呢?统观《教育规划纲要》表述的全文来看,文本对于高等教育来讲,其核心是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并进一步明确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中心任务。如以此作为问题深入讨论的切入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诸多改革,其最终的组织和实施者皆与高校的管理密切相关,而高校的管理最核心的莫过于对管理决策层的管理,这才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中心问题所在。但如果这样的讨论就此止步,仍不失带有一丝视野上的浅显和单薄,因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和推演是高校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深度回应,对此问题的细致品味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基础。由此回归文本本身,研究和探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与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与办学体制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问题的进一步阐述有所帮助和启迪。
与此同时,2011年4月,《、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已经对社会进行公布,并明确提出“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2012年11月,教育部进一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在总结各地依法办学经验、做法基础上,对实施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具体推进的重点和内容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因此,基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设计,笔者以为有必要对高校如何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以深入思考和研究,一方面能为高校主动适应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抢占未来十年发展先机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另一方面是以期理清改革发展上的认识误区,进一步丰富高等教育改革和法则的理论研究。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几个基本特征

当前,教育问题已经不再是一国的单一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各国在摆脱经济危机影响、提高综合竞争实力的过程中,对于人才的重视程度和科技创新的依存程度空前提高。同时,信息化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对于教育资源的使用和利用,高等教育从精英化过渡到大众化时代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代大学制度就具有了以下几个特征:

(一)以人为本

传统的高校管理运行机制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模式影响,高校的教学资源、人力资源、物力和财力资源等等调配,往往通过指令、计划、批示、指示、意见等方式实现,如在人事选拔上,往往把职称、年龄、工龄等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忽视团队协作能力、意志力、胜任力、组织协调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和量化,从而导致熬年头、讲关系、拼职称等现象的存在。因此,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应当具有改变原有管理运行机制的功能,并倾向于对人的价值的综合考量和充分尊重,也就使得在制度设计应该更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观念。

(二)权责清晰

现代大学制度的设计或多或少都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推进密切相关,其核心之处就在于理顺政府与高校、高校自身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使之符合管理权与经营权、监督权与自主权的高效衔接,从而释放高校办学活力,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教育规划纲要曾就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提到“六个自主”:即“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这六个自主基本划分和界定了政府与高校的权责对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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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重实际

这里我们之所以提出“实际”的概念,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现代学校制度要立足中国国情实际,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实际,不能脱离基本的国情,不能偏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其次是现代学校制度必须满足高校自身发展的基本现状,立足高校各自不同的办学条件、办学类型、办学环境、办学目标;最后是现代学校制度的主要职责是解决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是讲空话和说套话,而是要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四)开放包容

当前教育的国际化、合作化、时代化、开放性、包容性空前繁荣,高等教育能否实现与国际、时代接轨,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合作共赢,与高校自身管理运行机制紧密相关,而作为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制度保障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现代大学制度设计口径、制度弹性能否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效衔接,能否适应和符合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趋势,直接关系到高校自身改革和发展的水平与质量,因此,具有开放包容的特性是衡量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根本标志。

三、影响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因素

纵观中西方高等教育近现展的历程,关于高等教育的功能与目的先后形成多种学说与流派,如以卢梭、马洛斯等为代表的个人本位论,以涂尔干、斯宾塞为代表地社会本位论认为。此外,还有狄尔泰等为代表的文化本位论、杜威为代表的无目的论等等。但无论基于何种学说,对于承担高等教育主体的高等学校来说,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现实而又具体的操作问题,一个以何种方式实现高校的功能与目的,一个是以何种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教育目的和功能的实现,而解决这两个问题,在本质上就是对高校运行过程中的几种权力,即“行政管理权与学术权力、教师知情与监督权、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权”的制度化要约,也就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行政与学术权力

一是两种权力都不可或缺。从现代管理学的理念出发,管理学研究说揭示的原理适用于各类的组织。因此,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行政管理在高校中的应用和初衷,应该在于提高高校的管理效率,从而保证高校管理者围绕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各项管理职能的在最低成本的基础上获得高校最佳效益。正是从这个角度看,行政权力是高校必不可缺的一种权力组成。但同时,高校作为教育目的的实施与承担主体,学术自由既是大学组织自身所坚守的信念,也是社会赋予大学作为知识权威所应享有的“特权”,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机构的根本标志。因此,要保证学术自由在一定范式下得到落实,也必须对之进行有序的规范,学术权力的存在同样不可或缺。
二是两种权力存在不同程度的强弱之分。官本位的文化观念无形中扩大行政权力的影响。“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乃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官’和‘干部’是整个社会的核心群体。人们视‘官’和‘干部’高人一等,‘官’和‘干部’也心安理得自认为高人一等。”而现行普遍的高校干部管理体制中,处长、书记、科长、主任等等一系列与政治文化相对应的行政级别或职务称谓在高校已被广大师生普遍接纳,这种行政管理权力与官本文化观念的结合,势必扩大管理部门的影响力,从而出现高校管理“机关化”色彩过于浓重。
三是行政权力干预或取代学术权力的现象比较普遍。如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等普遍虚设或泛化为行政管理部门;教授、学者往往热衷于担任行政职务或双肩挑,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热衷于读博士、评职称等等。
四是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垄断学术资源。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等往往被担任行政管理的干部所获取,或者反过来讲,承担国家、省级重大学术科研项目的人员中,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比例相对较高。当然,我们做此分析,并非要表明行政管理人员不应具备从事学术研究的资格或义务,只是这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法律设计初衷相去甚远。

(二)教职工决策参与和监督权

关于这一点,《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源于:毕业论文致谢www.808so.com
定:“高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但从目前高校教代会的运行情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如,有的高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一线教师倾斜力度不够,具有行政职务教工比例偏高;有的高校教代会组织过程相对形式化,教职工参与决策的制度保障不健全;有的高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不够彻底,甚至存在随意改动等等。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一方面影响了学校决策的制定,另一方面背离了国家关于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政策初衷。

(三)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权

一方面,在当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精神,高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当或失实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另一方面“高校是公共事业单位或公共服务的供给单位,学校的管理权也是一种公权,在给予学校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将其纳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监督之中”[3]。因此,作为公权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学生有权利获得高校的公权履行情况知情或监督。
由此我们认为,前述几种权力的存在与运行,基本促成了高校内部管理运行的主要架构,关于其他的权力存在形式,如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高校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组之间的权限划分等等,因其与本文所探讨的宗旨关联性不高,这里不再进行更多的赘述。
参考文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http:///jrzg/2010-07/29/cmtent-667143.hth.
周湘林.中国高校问责制60年:新制度主义视角的[J].现代大学教育,2010,(1):32;
[3]教育部学生司.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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