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配置及流转法律理由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获得是基于集体认知下村籍资格的身份,而且村集体的共同认知决定了股权的权利内容和边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产权”属性,构成了股份合作社股权主体、权利内容以及配置流转的逻辑基础。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属性”导致了股权的残缺性、封闭性、平均性、福利性等特点,阻碍了股权的流动。因而顺应城镇化的推进,对股权配置、流动及相关配套的重新架构是股份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关键词]股份合作社;认知产权;配置;流转

一、理由的提出

为适应城市化的推进,大城市周边的农村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农村股份合作社,引进其他生产要素,实现了农村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三权”分离。出于对处于市场中农村资产的保护,国家对农民所有的集体资产设置较多的禁止易等所谓的“父爱主义”①保护性条款和传统小农生产中封闭保守村落文化下形成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具有认知性、福利性、封闭性的特点,在人口高度流动化以及城镇化不断推进的当下,也逐渐面对着各种发展困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深化改革提供了契机。

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产权”属性

农村股份合作制社是指集体资产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定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力和利益分配权的社团。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的“认知产权”属性是指社员的股权是由村落成员身份派生出来的,非法律规定,其由社会集体认知决定权利主体、内容及边界,具有“认知”的属性。与通过出资等法定方式出资获得公司股权不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获得是基于集体认知下村籍资格的身份,而且村集体的共同认知决定了股权的权利内容和边界。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产权”属性,构成了股份合作社股权主体、权利内容以及配置流转的逻辑基础。认知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来自社会学家科尔曼用来说明“许多在法律上未加说明的权利”是如何形成的,他认为,权利存在于社会共识之中,即只有当人们就权利是否存在形成一致肯定意见时,权利才能存在。②在村社共同体产权的动态演变和界定过程中,由成员认可的身份是分享该共同体产权的基础,在这个作用上身份是产权的来源,而社会认知是确认这种身份及产权来源的前提。这个集体认知则产生于村落的存活、家族关系和聚落共同体传统,也内在地延续了村落集体主义传统而形成。张佩国则将这种“身份权”称之为村落成员权,中国小农社会的传统文化和集体主义的政治文化的相互融合是促成这种村队成员权逻辑的基本要件。③折晓叶认为认知产权不同于其他通过出资等形式获得的法定产权,它往往难以确定或者并不期待等量的交易价值,但却追求互惠和回报,并以达成就业、福利、保障、发展等社会性集体目标为直接目的。而这种对互惠的追求就很难使村企完全分隔。④如果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基本权利关系的制度表达的话,那么集体下认知为前提的村民身份的确认则是其社会基本权利关系中的一个结点。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认知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获得上,各股份合作社的股东资格的取得都以本村成员或集体承认为前提。集体内多一个人意味着股权收益分红则会被摊薄一份,因而具有分红资格的社员身份是利益争夺的焦点。股份合作社的成员的身份确认体现了强烈的“集体认知”的色彩,法定的“户籍”与集体认知的“村籍”产生冲突。出嫁女股权理由正是成文法与集体认知下的习惯法冲突的典型体现。根据农村的习俗认知,嫁出去的女儿就不是本村的人,即使法律上仍然是本村户籍,但事实上已不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配置及流转的法律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是本村的人,不应享有社团的股权福利。例如佛山桂城平西村就要求出嫁女必须迁出户口。佛山各区政府多次出台政策保护出嫁女的利益。经多年的政府的努力,出嫁女的利益得到较大的保护。再比如佛山市顺德区南村规定股东必须是经股份合作社循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
二是体现在股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上:股权的主体及内容的基础在于村集体的认知,那么由村集体认知决定股权的权利的行使及分红便成为了管理这个社区的有效办法。笔者调研的佛山各个股份合作社普遍要求股权分红前提在于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违反村的章程。例如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获得股东资格,要求有更多的前提条件,甚至是取消该超生成员分红资格。对于存在犯罪行为的社员,普遍采取惩罚性暂停分红等策略。这种做法有违“股权平等”的原则,但在以集体认知为联系纽带的股份合作社中,这种做法无疑是管理社团最有效率的策略。笔者认为在大城市周边的村落在都市化的趋势下,生活生产的方式变更,村落的集体意识和认知随之变弱,人口流动性的加强,股权认知属性减弱,股份合作社的“资合性”增强,随之而来的则是股权流动性的需要。

三、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存在的理由

(一)股权的残缺性和模糊性

与通过出资或其他方式获得完整公司的股权、股份不同,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是残缺的,并不是完整的产权。完整的产权应当能使所有者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处分、转让权。仅拥有其中的一种权利或者某种权力被弱化表明对该物品或资源的产权是不完整的,属于产权残缺。佛山市各区典型的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固化(股权固化是指股权的主体、份额固定下来,不再根据村集体人口数作调整,即出生、娶入不配[股],迁出、死亡不收[股])及流转情况见表一。
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分割性、可交易性和收益性等基本属性。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⑤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村股份合作社上的产权是一种残缺的产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户拥有的个人产权只能作为分红的依据,不能转让、抵押、继承(在某些已经实行股权固化的股份合作社,农户的股权在股份合作社内部可以继承、转让)。股权的残缺性还体现在:各股份合作社在进行股份分红时,还要考虑其他非经济因素,把股份分红与股东履行的社区和社会义务相结合。例如受到法律处罚的股东、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股东,暂停分红。产权残缺必定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理由。⑥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配置及流转的法律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配置及流转的法律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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