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初探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探讨网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网络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伴随着这种传播自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本文就网络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进行探讨,希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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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5-02
关于网络隐私权问题,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主任尼古拉·尼葛洛宠帝将其界定为三个基本层面:(1)当我传讯信息给你时,你希望知道讯息的确是我传给你的;(2)当讯息在我们之间往返时,你不希望被任何人窃听;(3)一旦讯息已经在你桌上了,你不希望有人擅自闯进来阅读讯息。对网络隐私的侵犯,假如网络没有办法提供最佳的安全和隐私权保障,那么将会出现一个严重的失误,正因为数字化的本质,数学世界应该比模拟世界安全得多,但是前提是我们必须把它变得安全,我们必须有意义地塑造一个安全的数学化环境。

一、传统民法对隐私权的界定

一般的法律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决定。我国学者有的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有的认为隐私权是事关个人生活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亦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等权利不受侵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组成部分。另外,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也有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规定,但我国民事相关立法却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正式的确认和保护,顶多只将其看作名誉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对我国来说,面临要规制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必须尽快从确立民事领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保护原则上着手,而网络隐私权应是指网络环境中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的意愿而生活的权利。其核心是网络环境中对隐私权利的控制。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心,是网络环境中对资料的控制与利用。

二、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网络时代各种信息技术的使用,特别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跨国传递变得越来越容易,给隐私权保护造成了极大困难。网络的特点使得网上登记的个人资料极易散播到世界各地,隐私被窥探的危险也大大增加。网络隐私侵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而构成的侵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了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而且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与操作性的特点,因源于:论文结论www.808so.com
此许多现实中的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如1996年1月8日法国前总统密特朗去世后,其生前私人医生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披露了密特朗的病情和他的私生活。密特朗家人起诉后,法院判决该书禁止发行。但不久该书被搬上网络并被译成英文任人点阅,法院对此也毫无办法。包括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几百名明星的住址、电话号码在网络上被泄露的事件,实际上也是当事人非常不安并进行了谴责,但却找不到合适的制裁方法。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包括对具有识别性的个人资料、个人生活秩序、个人私事及个人领域等方面的保护。网络用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其中,寄送垃圾邮件就属于对个人生活秩序的一种破坏行为,通常行为者为商家或好事之徒。网络上侵犯用户隐私权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非法收集、存储他人资料等对个人隐私的直接侵害。人们通过网络进行的收发、远程登录和远程文件传输等所有活动都被记录下来;(2)滥用他人资料,不当窥视、泄露、干涉他人的私事,对个人隐私进行多手传播。网络用户在网站上登记的习惯、爱好等相关信息被收集起来,作为扩展商务之用,甚至高价转卖他人;(3)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截取和攻击,对网络用户的记录进行窜改或有目的地加以传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所亟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
(一)作好立法工作,依法有效治理。近几年来,我国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如2000年10月8日出台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规和法律解释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了网络行为,保护了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利。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形势而言,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还有众多的不足,如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超链接侵权责任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今后立法部门仍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1、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目前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是分散的属于管理性质的行政规章,不具有基本法的性质,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尤为必要;2、完善侵权责任认定方面的立法工作。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AP),二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是目前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3、解决网络管理立法滞后的问题。目前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落后,以至于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后没有具体法律可依,而只好套用相关的基本法律条款,所以立法部门必须加快网络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适应目前的网络发展速度。
在生活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网络隐私权的纠纷程上升趋势,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往往适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将网络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源于:毕业设计论文www.808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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